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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安置房糾紛適用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房屋買賣 閱讀(3.19W)

無錫安置房糾紛適用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現在因為要建設一些專案而導致附近的居民都要進行拆遷,那麼安置房其實是一種給予被拆遷人的補償措施,但是現在因為安置房而引起的糾紛也是屢見不鮮,一位無錫的網友也對安置房糾紛的情況提出了疑問,那我們就來了解一下無錫安置房糾紛適用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不屬於上述無效合同情況簽訂的協議)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早已超過一年的撤銷申請權利 )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這麼久沒向法院起訴,買房人一直掌控房屋使用管理權,視為你已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

二、安置房是政府因都市計畫、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與普通商品房相比,安置房在購買物件和交易時間都受到一定限制,只有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才有資格購買拆遷安置房,並且被拆遷人在取得安置房房產證的一定時間內(通常為5年)無法將該房過戶給其他人。雖然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實際生活中,由於安置房與普通商品房之間存在較大差價,民間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安置房交易市場。

三、我國合同法從最大限度發揮社會財富的流通價值出發,堅持鼓勵交易原則,不輕意否定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即合同法解釋三)進一步深化了這一原則,無權處分行為不再視為效力待定行為。該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從這條規定來看,一般性無權處分產生的合同已不再視為效力待定合同,不需要以事後取得處分權追認合同效力,可直接認定合同成立有效。至於當事人可能引發的矛盾,可以違約解除合同的方式解決。顯然,當事人雙方先行簽訂安置房(指標)買賣合同、辦理房款交付及房屋交接手續,五年後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做法,並不違反上述司法解釋的新精神,屬於合法行為,買賣合同應認定成立有效。

無錫安置房糾紛的一些法律條文,我們生活中隨時都可能會用到法律知識,雖然我們不是時刻處在需要的條件下,但是法律知識可以使我們更少的受到傷害,我們應當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能夠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