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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分配財產協議書如何書寫?

財產分割 閱讀(2.25W)

父女分配財產協議書如何書寫?

一、父女分配財產協議書如何書寫?

1、文書製作基本知識

財產分割協議,又稱分單,分產契約,是共同財產共有人之間就各所有人應獲財產份額進行分割,或者部分所有人從共同財產中分出自己的份額時所訂立的文書。分單須經共同財產共有人協商一致後方能訂立,一般由代書人代書,並由見證人在場證明。

2、寫作內容和方法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財產分割協議”或“分單”、“分產契約”。

(2)當事人身份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參加析產的雙方或多方共有人各自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同時還要註明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

2、正文

(1)分產的原因。應根據具體情況簡要寫明具體原因。

(2)具體分配(析產)方案寫明共有人分產的具體方案及所分財產的名稱、數量、位置等。寫明每一個共有人分得的具體財產情況。如果分得的財產較多,要列出清單,分別予以說明,並在分單中具體標明清單屬於分單的組成部分。

3、尾部

立約人、見證人分別簽字、蓋章,並註明立約的時間。律師代書後,也應在分單上寫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代書並擔任見證人的,應寫明見證人身份。

二、遺產分配

遺產分配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後根據法定繼承、遺囑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其遺產的分配製度。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

在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蔘與繼承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繼承權一,法律之所以賦予該權利是因為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特別扶養關係,這是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必然要求。

下列人員享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1)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即使其為繼承人,但若未實際參加遺產分配,屬於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遺產取得權。這種遺產取得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當其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後2年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如果公民出現了意外情況死亡後,死者生前的財產也是可以由繼承人進行繼承的,如果當事人在生前訂立了遺囑後,也是會按照遺囑的規定來分配遺產的,如果沒有訂立遺囑,則是會按照國家的規定,由規定的繼承人進行繼承,如果出現糾紛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