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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保險賠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財產分割 閱讀(3.21W)

婚內保險賠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內保險賠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照上述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依照上述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

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裡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於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係密切,對於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於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利於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麼,該財產就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於,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個人專用性,仍應當歸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該物時的意願。況且,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多數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夫妻特有財產除前四項的規定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財產和財產權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型別的出現以及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範圍也將有所增加。

公民在購買保險的時候都會有一欄受益人的填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啟動了保險,從而獲得的保險金是給保險受益人的,所以夫妻離婚的話,另一方是不能主張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所以這並不屬於夫妻的離婚財產當中。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