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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1.09W)

在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對於養老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專門就此作出瞭解釋,指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財產安置補償費。”因此,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