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被迫簽下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嗎?

財產分割 閱讀(2.59W)

被迫簽下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嗎?

一、被迫簽下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嗎?

被迫簽下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不生效的。夫妻或者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的夫妻財產協議產生的法律效力,必須具備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

1、雙方必須是要建立或者已經建立合法婚姻關係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協議必須由婚姻當事人親自訂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雙方必須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進行約定。協議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內容限於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範圍,必須符合法律原則和社會公共道德。

4、要明確具體的財產內容、財產處所、財產歸屬等。

5、雖訂立夫妻財產協議,但未締結婚姻或者婚姻被宣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認可,該協議未生效或者無效。

二、財產分割協議的三種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三、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流程

財產分割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財產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1、當事人要準備好相關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財產分割協議在被迫的情況下是沒有法律效用力的。並且財產分割需要進行公證。財產分割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財產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