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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的侵權責任法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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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的侵權責任法怎麼規定的?

高空墜物的侵權責任法怎麼規定的?

擱置物墜落,有權向責任人追償。

1.擱置物、懸掛物墜落造成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3.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拋物都涉及到了哪些刑罰?

高空拋物涉及到的刑罰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以及過失致人傷害罪。

1、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我國刑法雖然沒有專門規定高空拋物的罪名,但是對於以故意殺人、傷人為目的進行拋物的,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是故意傷害罪。對於高空拋物過失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也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過失致人傷害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還可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關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三、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拋物怎麼判?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應判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高空拋物行為人明知案發時公共場所的客觀情況、拋擲物品的性質,在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的情形下向公共場所拋擲物品。

2.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公私財物損失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空拋物涉及到了一些刑法,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在一定的時間內並不能證明自己是沒有過錯的,就會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並且會判處三年以下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