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出資買房變成父母借貸還是父母贈與?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推定—父母出資性質為贈與,但有個前提是父母出資意思不明確,即沒有證據證明父母出資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父母是以借貸出資的,離婚時可以提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對方共同償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如何區分是借款還是贈與
父母出資如果是出借,就讓夫妻倆共同打個借條,算作共同債務,日後一併償還。
父母如果婚後出資購房但想把房子留給自己的子女,就寫個書面贈與協議明確表示該房是贈給自己子女的,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父母出資買房在正常情況下都視作是父母對子女作出的一種贈與行為,但是在父母雙方或者一方可以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就可以將父母子女出資購置房屋的這種行為視作是父母對子女進行的一種借貸行為,即認為是父母借貸,此時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償還該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