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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前婚後財產分配的依據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1.84W)

上海婚前婚後財產分配的依據是什麼

一、上海婚前婚後財產分配的依據是什麼?

婚前婚後財產離婚分配的方法是婚前財產由個人所有,在離婚時不得進行分割,婚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應當進行公平平等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此予以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該部分財產與結婚行為無關。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結婚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身體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與個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將這一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於情於理不合。比如說傷殘賠償金,根據《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規定,傷殘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如此可以看出,傷殘賠償金本來就包含在未來時間的補償費用,如果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解除婚姻關係,對方分走二分之一的賠償金,顯然不公平。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則形成個人財產。

4、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5、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實踐中一般為個人生活的專屬用品,例如化妝品、衣服、洗漱用品等。

6、其它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二、關於婚前婚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如果想當然的就覺得婚前財產會因為婚姻關係自動變成共有財產,在這裡,希望大家瞭解過這些法律知識以後能夠糾正這樣的想法。所以,這也要求離婚時能夠準確的界定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具體數值,不然,實際處理起來也是很麻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