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夫妻離婚異地財產怎麼辦?

財產分割 閱讀(1.73W)

夫妻離婚異地財產怎麼辦?

一、夫妻離婚異地財產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第9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該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產生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於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各自所有,對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明確只給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等。

二、協議離婚後能重新分配財產嗎

雙方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於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都理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後果。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並且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另一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因此,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援。如果當事人不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先涉及到的就是財產分隔以及子女撫養權的認定上,對於財產分割原則在婚姻法上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按照公平平等的方式進行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方法進行合法的處理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