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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辦理異地離婚程式是怎樣

離婚 閱讀(2.07W)
夫妻辦理異地離婚程式是怎樣
一對身處異地的夫妻,最佳最節省時間的離婚的方式是,起訴離婚:
(1)、寫民事訴狀;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4)、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5)、開庭,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