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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

財產分割 閱讀(2.47W)

婚內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

一、婚內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

婚內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是有效的,而有效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需要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4、夫妻財產分割後,如何轉移給對方,如,房產過戶。

5、夫妻財產分割後,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財產處理的具體方式。

6、財產分割後,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履行約定。

7、違反協議的責任。

三、夫妻婚內財產約定的範圍有哪些?

關於約定的範圍。《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約定財產的內容僅限為財產的所有權,沒有對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作出約定。而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如何行使的約定。

根據《婚姻法》確定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精神,可以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時行使的權利範圍可以更大一些:夫妻可對婚前財產約定,也可以對婚後財產約定;可對全部夫妻財產或部分夫妻財產約定共同所有或個人所有;可以概括地約定採用某種夫妻財產製,也可以具體地對某一項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可以約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或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或處分權的行使,也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的清償、離婚時財產的分割等;還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的違約責任等。行使權力的範圍較廣,只要雙方認可,都應認為有效。

四、夫妻婚內財產約定的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綜上所述,已經合法成為夫妻的二人在法律上已經有保障而各自擁有共同的權利去處置財產,但是很多夫妻就會長遠考慮到以後感情破壞而離婚的話財產是個大問題,此時只要二人互相都同意了某個方案就可以籤協議來約定最後財產該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