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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彩禮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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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彩禮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約彩禮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二、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以是否結婚為分界線,結婚前原則上返還,結婚後原則上不返還。結婚後返還的特別規定是結婚後雙方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裡生活困難的標準是依靠個人財產或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彩禮返還原則上應當是全額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彩禮已用於購置雙方共同的生活物品,已消耗或已轉換為共同財產時,可結合婚姻關係或同居生活的長短、是否消耗和是否轉換為共同財產等具體事項,綜合把握。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有關彩禮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財產的認定問題,在離婚財產分割訴訟案件中有是比較難以認定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時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一方財產是不參與財產分割的,所以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就需要對彩禮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實際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