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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3.34W)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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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該是怎樣的?

你好,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持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私自專賣、變賣或處理夫妻共同財產而另一方卻無可奈何的現象,此類現象越來越普遍。其實這涉及到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的問題,該制度在國外早有明確規定,而我國《婚姻法》對此卻是一個空缺。《婚姻法解釋三》這次確定了該制度,應該說是一個重大的突破。其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可見,在上述情形出現時,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在並不起訴離婚的條件下作為單獨的訴訟請求起訴的。婚內分割財產製度,也叫做夫妻非常財產製,這項制度對夫妻雙方中弱勢的乙方將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這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相一致。《物權法》第九十九條明確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不動產或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