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 閱讀(1.65W)
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分割方式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以不轉移財產的實際佔有、使用、維持財產現狀為原則,以重新登記等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對不同的財產要採取不同的分割方式。對於必須分割的財產要注重分割方式,應儘量減少對婚姻生活的衝擊和影響。

1、對於存款、債權等可以凍結、提存,必要時可直接分割;

2、對車輛、房產等財產不宜進行拍賣、轉讓,可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重新明確財產權屬;

3、對傢俱、家電等生活必需品,不宜也不宜轉移、變賣,可採取勘驗登記和庭審筆錄、調查筆錄的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及保管人。

綜上所述,在起訴的時候如果法院不判離婚,那麼雙方還是有夫妻關係的,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那麼是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援的,所以想要分割共同財產,只有在離婚以後,才能辦理離婚財產的分割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