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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訴訟費用是多少?

財產分割 閱讀(1.83W)

離婚財產訴訟費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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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若是出於感情不和等種種原因要離婚的話,如果對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異議又不能協商解決,當事人往往會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財產。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是要收取訴訟費的,進行財產分割有的時候也要收取相應的費用。那麼離婚財產訴訟費用是多少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離婚訴訟費用

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離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訴訟離婚的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二、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當事人可能需要負擔的費用如下:

1、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2、案件受理費包括:

(1)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2)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3)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3、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2)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 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5、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上述是對離婚財產訴訟費用的介紹,一般來說離婚案件的訴訟費並不高但是如果涉及到財產分割的話,若是待分割財產總額超過20萬的話,那麼財產的價值越高需要繳納的財產分割費用就越高。至於這筆錢是由原告出還是被告出,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一般來說是雙方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