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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協議公證後可不可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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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協議公證後可不可以更改

一、財產分割協議公證後可不可以更改?

除非有證據證明公證是非當事人真實有效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受脅迫下做的決定,一般不可反悔變更。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的作用:

(一)公證可確保財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第一是該行為確係行為人所為;第二是行為人所為確係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財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於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目前離婚財產公證最多的是房產,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和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於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於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

(二)公證可確保財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離婚財產如經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三)有利化解糾紛減少訴訟成本

舊的婚姻家庭制度轉化成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同時,人們的婚姻觀念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從而形成新的矛盾、產生新的問題,離婚糾紛成為一種社會現象,再婚成為了一個新的社會內容。而無論結婚、離婚還是再婚,涉及最多的便是夫妻財產的所有、使用、處理、分割、繼承等問題。開展婚姻財產公證,可以在法律上給調解部門及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最直接的工作依據,從而起到預防糾紛、的工作依據,從而起到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

二、財產公證的一般程式

(一)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三)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綜上所述,有確切的證據能夠證明到公證處辦理財產分割協議是受到其中一方的脅迫或者並非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只有這樣,公證機構才會對財產分割協議予以更改的。另外,在財產分割協議沒有進行過公證的情況之下,雙方離婚以後也是不能夠輕易更改其中的條款的,要想更改只有雙方都同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