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隱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動產;
2、和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購房,離婚後再過戶到自己名下的;
3、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轉讓、變賣夫妻共同財產,隱匿所得款項的。
4、將其共同存款取出並私自藏起來;
5、將貴重的夫妻共同財產交由他人保管並且未告的;
6、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賣給他人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