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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間節點怎樣規定的

財產分割 閱讀(2.62W)

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間節點怎樣規定的

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間節點怎樣規定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將“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為”界定為“離婚時”。對這一條的理解,應如何理解?是第一次離婚之時起算?那麼之前的這類行為不算侵佔夫妻共同財產嗎?當然不是,筆者談一下對該條時間界定的一點看法。

對“離婚時”應作擴大解釋,即不限時間節點。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時限,涵蓋了整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無權擅自處理重大財產,如一方擅自處分即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只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故意隱瞞擅自處分較大額財產的行為,通常是非善意行為,均推定為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法律制裁的是“非法”、“拒不交出”、“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因此,不管系何時從事上述行為,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只要有企圖非法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均視為轉移隱匿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理。首先,這部分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參與分配,而且作為分配給隱藏、轉移、變賣、毀損一方。其次,另一方應得份額以其它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折抵。最後,其它共同財產不足以折抵的,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一方給予折價補償

大家都知道在離婚的時候,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的時候是需要平均分配的,也就是一人一半。但是如果發現有一方進行轉移或者是隱匿財產,那麼在財產分割的時候,可以進行少分或者是不分,但是前提的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是過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