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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財產分割協議書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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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財產分割協議書包括哪些內容?

有關遺囑財產分割這一民事案件,我國相應的繼承法給出了明確解釋。當家屬對分割的財產沒有異議,達成一致意見時,就可以簽訂遺囑財產分割協議書,那麼什麼是遺囑財產分割協議書,需要注意什麼,其包含什麼內容,就由小編為大家講解,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遺囑財產分割協議書包括哪些內容

遺囑財產分配協議書,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各繼承人和有關人員(如未成年繼承人的監護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職業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等。

2、遺產人(被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死亡時間和地點等。

3、被分割遺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

4、具體分割方案。這部分應寫詳細、明確,不能模稜兩可。

5、如果遺產人生前負有債務,應在協議中寫明各繼承人應承擔的債務份額和償還方式等。

6、遺產分割後的交付方式、具體時間及違約責任等。

7、在繼承人當中,如果有放棄繼承權或拒受遺贈或已死亡等特殊情況的,也應該寫清楚。

8、其他有關事項。

9、最後最好要註明“本協議經公證證明後生效”的字樣,並註明“本協議一式×份,協議人各執一份,公證處存一份。”

10、協議的各方當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並註明訂協議日期。

二、遺囑的有效條件

遺囑的有效條件

由於遺囑是死者生前所作的處分,在他死後才予執行,故應具備必要的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①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在國外,遺囑能力並不等於行為能力,可以是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在中國,一般即指行為能力,即達到成年年齡,精神健全,從而具有行為能力,而無行為能力或者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人(見自然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但如在設立遺囑後,遺囑人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其已經設立遺囑的效力。

②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因受威脅、強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或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

③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道德。在中國,凡違背法律規定剝奪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部分,歸於無效。

④遺囑須具有一定的形式。

各國對遺囑形式都有具體規定,如大陸法系諸國規定了4種形式:

①自書遺囑,即由被繼承人親自書寫的遺囑;

②公證遺囑,即遺囑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才能生效;

③密封遺囑,即遺囑寫好後,由被繼承人親自密封,交律師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④代筆遺囑,即被繼承人授意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並給合法證明屬實。

在中國,一般有公證、自書、代書三種形式;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可以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並由見證人作出書面或口頭證明。

在我國,有關遺囑的分割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當死者家屬對遺囑分割沒有異議,不存在利益衝突時,就可以簽訂遺囑財產分割協議書,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同時保障自身利益。以上解答希望大家滿意,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