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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跨國網路詐騙判決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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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人們都會問電信詐騙的判決標準是怎樣的,其實,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需要結合多方面的證據,確定最終的詐騙金額以及犯罪情節等,法院才能進行判決。因此,如果大家想要進一步的瞭解,可以閱讀一下小編整理的文章,電信跨國網路詐騙判決標準是怎樣的?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電信跨國網路詐騙判決標準是怎樣的?

電信跨國網路詐騙判決標準是怎樣的?

跨境電信網路詐騙的具體量刑標準:

一、以詐騙數額標準

1、能夠查到數額的

詐騙數額只是電信網路詐騙定罪量刑的一個方面,並且這個數額是開庭過後法院認定的數額,不是公安機關查證的數額。

2016年12月,全國統一量刑數額標準 ,電信網路詐騙3000元以上可判刑,具體標準如下:

(1)電信網路詐騙數額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2)電信網路詐騙數額達到3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電信網路詐騙數額達到50萬,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2、查不到數額的

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網際網路上釋出詐騙資訊,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傳送資訊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傳送資訊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二、以情節標準: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1、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7、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9、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0、對於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於3個月。

12、對於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於犯罪物件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三、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連結、“木馬”程式連結、網路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隨著網路的發展,電信詐騙的手段也逐漸變的多樣化,科技手段也越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抓捕的難度性。因此,一旦涉嫌被捕,如果有確切的證據,那麼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對於電信跨國網路詐騙判決標準,不同的犯罪情況有不同的判決標準,這需要結合實際才能給予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