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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事故分級標準是什麼?

環境汙染事故分級標準是什麼?

隨著經濟的日益發展,環境汙染也日益嚴重,隨著環境汙染造成的事故也屢見不鮮,那麼環境汙染事故包括什麼內容呢?或許大多數人還不太瞭解。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提供一下我國關於環境汙染事故的分級標準。

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汙染,或因環境汙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因環境汙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汙染後果;

(6)因環境汙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洩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汙染事故;

(8)造成跨國(界)的環境汙染事件。

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汙染;

(3)因環境汙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汙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汙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件。

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汙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1)發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汙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上可以看出,環境汙染事故分四級標準,包括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一般環境事件(Ⅳ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提供的環境汙染事故標準相關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