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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怎麼認定

環境汙染罪 閱讀(2.13W)

關於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怎麼認定

一、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怎麼認定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汙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物件為危險廢物。具體包括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後果本應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這一行為本身有時則常常是為意為之,但這並不影響本罪的過失犯罪性質。

二、汙染特點

環境汙染是各種汙染因素本身及其相互作用的結果。同時,環境汙染還受社會評價的影響而具有社會性。 它的特點可歸納為:

1)公害性,環境汙染不受地區,種 族,經濟條件的影響,一律受害。

2)潛 伏性,許多汙染不易及時發現,一旦爆發後果嚴重。

3)長久性,許多汙染長期連續不斷的影響,危害人們的健康和生命,並不易消除。

時間分佈性

汙染物的排放量和汙染因素的強度隨時間而變化。例如,工廠排放汙染物的種類和濃度往往隨時間而變化。由於河流的潮汛和豐水期、枯水期的交替,都會使汙染物濃度隨時間而變化。隨著氣象條件的改變會造成同一汙染物在同一地點的汙染濃度相差高達數十倍。交通噪聲的強度隨不同的時間內車流量的變化而變化。

空間分佈性

汙染物和汙染因素進入環境後,隨著水和空氣的流動而被稀釋擴散。不同汙染物的穩定性和擴散速度與汙染性質有關,因此,不同空間位置上汙染物的濃度和強度分佈是不同的。

由上可見,為了正確的表述一個地區的環境質量,單靠某一點的監測結果是無法說明的。必須根據汙染物的時間、空間分佈特點,科學地制定監測計劃(包括網、點設定、監測專案、取樣頻率等),然後對監測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才能得到較全面而客觀的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