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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如何認定

環境汙染罪 閱讀(9.69K)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如何認定

一、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如何認定

1、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觀上均有過失的因素,客觀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嚴重後果。區別主要在於:客體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管理活動。客觀要件不同。主體要件不同。

2、由於其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嚴重後果的發生,且主觀上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著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

3、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

2、向環境中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具體指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

3、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給環境造成巨大的惡劣影響,致使多人發生明顯中毒症狀、輻射傷害或者可能導致傷殘後果,或者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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