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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侵權法律依據有哪些?

環境汙染罪 閱讀(6.01K)

環境汙染侵權法律依據有哪些?

環境汙染在生活中是很常見的情形,汙染者汙染環境之後可能導致一些侵權事故的發生,比如說工廠排洩的廢水汙染了附近農田或者是導致魚塘裡的魚死亡這些情形,這時候受害者就可以索要賠償,那麼對於環境汙染侵權法律依據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有疑問,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環境汙染侵權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對各種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

其中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礙;

(3) 消除危險;

(4) 返還財產;

(5) 恢復原狀;

(6) 修理、重作、更換;

(7) 賠償損失;

(8) 支付違約金;

(9)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 賠 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民法通則》第123條關於高度危險作業的民事責任規定、第130條關於共同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第83條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的規定等,也與環境汙染侵權責任有關。結合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民法通則》第134條列舉的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形式中,適用於環境汙染案件的有五種,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環境侵權行為多數會侵害或損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環境權益,因而環境侵權行為人需要以自己的財產來對其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即“誰損害,誰賠償”所以,“環境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形式,且多表現為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這種民事責任形式適用的最為普遍”

環境汙染侵權是侵權行為在環境法中的具體運用,是“行為人汙染環境造成他人財產權、人格權以及環境權受到損害,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 環境民事責任分環境違約責任和環境侵權責任,但主要是一種侵權責任,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因汙染環境或破壞環境而侵害他人環境民事權益並依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後果。

環境侵權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方面:

(1) 環境侵權主體的不平等性。環境侵權的加害人通常是經濟上佔優勢地位的企業或者組織,是與創造利潤有關的強勢群體,而受害方往往是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普通民眾,所以在解決糾紛時二者很難處於同等地位。

(2) 環境侵權行為的“行政合法性”。環境侵權是伴隨人類日常反覆進行的正常生產、生活及其他活動而產生,其加害原因行為具有相當程度的價值正當性與社會有用性,是各種創造社會財富和增進公眾福利的活動在進行過程中的“行為副產品”。加害人多為經國家註冊許可的具有特殊科技、經濟、資訊實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業或企業集團。在實踐中的確有汙染環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但是沒有違反國家或者地方有關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加害方在訴訟中往往以其行為具有行政合法性進行抗辯,使受害方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環境侵權行為在性質上講屬於一種“合法或適法侵權”,是一種在一定限度內可以容許的危害。

(3) 環境侵權因果關係認定的複雜性。

(4) 環境侵權的危害結果的社會性。多數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案件,其損害都具有廣泛性的特徵,表現為加害人多元主體、受汙染地域、受害物件、受害的民事權益等十分廣泛。

(5) 環境侵權損害後果的延緩性。多數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都在損害發生時或者發生後不久即顯現出來,但環境汙染致人損害則不盡然。只有部分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後果較快顯現,而大多數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後果,尤其是損害他人健康的後果要經過較長的潛伏期才顯現出來。

二、環境汙染侵權損害賠償的民法依據

民法在環境保護中有其獨特的作用,主要表現為:

①在環境保護方面,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汙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關係,解決一部分人汙染環境導致另一部分受到損害這一社會問題,通過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責任,實現社會公正。

②通過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使汙染行為得到及時制止,汙染危害被停止、排除,受汙染的環境儘快得到恢復。

③通過對侵權者進行懲罰,增強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保護意識,教育廣大群眾,使全體公民更加自覺地保護環境,使環境保護真正成為公民的一項義務,從總體上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④通過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既可以排除環境汙染危否,又彌補了受害人約損失,實現公平。 1986年的《民法通則》對各種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其中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第123條關於高度危險作業的民事責任規定、第130條關於共同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第83條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的規定等,也與環境汙染侵權責任有關。結合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民法通則》第134條列舉的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形式中,適用於環境汙染案件的有五種,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環境侵權行為多數會侵害或損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環境權益,因而環境侵權行為人需要以自己的財產來對其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即“誰損害,誰賠償”所以,“環境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形式,且多表現為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這種民事責任形式適用的最為普遍”

綜上所述,關於環境汙染侵權法律依據的有關內容已經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這些,環境侵權的歸責原則一般是誰汙染誰賠償選擇,並且我們國家正在大力推行環境汙染終身責任的新規定,也就是說以後對於汙染環境將會是一個大力整治的板塊。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