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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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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法律依據有哪些?

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法律依據有哪些?

1、《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2、《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於承擔責任。”

應注意的是,排汙者根據該款規定免責,必須證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是造成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並且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發生後排汙者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若排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後還有其他原因造成損害或災害發生後排汙者沒有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的,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水汙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條 因水汙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汙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水汙染損害的,排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汙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汙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汙方的賠償責任。

水汙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九十八條 因水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汙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二、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生活在沒有被汙染的環境,無疑對身體健康是有好處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之中,也有不少人生活汙水被達標就排放,這樣無疑是會其他人的身體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是可以在掌握對方實施汙染環境的證據之後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