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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的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2.35W)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的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儲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裝置聯網,並保證監測裝置正常執行的;

(四)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資料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定大氣汙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裝置和產品,採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工藝,或者將淘汰的裝置和產品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煤礦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開採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事實上,對大氣汙染的具體處罰標準也得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對於一些化工廠企,排放工業廢氣是必須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規定的,而且應當對工業廢氣的原始監測記錄予以儲存,大肆排放有毒有害工業廢氣的,實際上就是在汙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