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環境保護>環境汙染罪>

環境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環境汙染罪 閱讀(2.82W)

環境民事責任,指的是因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所規定的相關條例,對環境造成了汙染破壞,或者損害了環境而侵犯了別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違反環境保護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

環境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

1、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的基礎上,還有重要的變化和發展,具體的表現有以下幾個地方:在做出行為的人的主觀方面,不管是不是無心做出這些侵害,當事人都要承擔責任,在行為上,更注重是否對環境造成了損害來作為評判標準,而不是以違法作為前提,舉個例子,比如說排放汙染物沒有超過標準,這是合法的,但對環境造成了損害的話,雖然合法,也一樣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根據我國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以及《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環境民事責任,主要的內容有停止侵害行為、排除妨礙和危害環境的行為或事物、消除危險和危害環境的後果、恢復環境的原狀、賠償因環境破壞所造成的損失等多種形式。環境民事責任,一般是由人民法院依照相關的法定程式進行追擊的,環保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等,也是有權利去處理一部分的環境民事責任的。

二、那麼承擔環境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有哪些呢?

《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汙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在環境保護的實際工作過程中,承擔環境民事責任通常最適用的就是賠償相關的損失了,除此之外,還有排除相關環境汙染的危害、恢復環境的原狀等等。如果造成的環境汙染對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造成了侵害的話,被侵害的人還可以請求排汙單位來承擔相關的責任,如停止環境侵害、排除妨礙、消除汙染環境的危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