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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終止 閱讀(3.18W)
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律師解析:1、協商解除合同
基於“締約自由”原則,作為合同的締約主體,可以經過協商的方式解除已經簽訂的合同,法律對此並不干涉。當然如果在簽約時,已經明確瞭解除條件的話(即締約各方約定當出現什麼條件可以解除合同,法學上稱為附解除條件),當條件成就時,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
所謂的法定解除合同,指的是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