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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效力 閱讀(1.71W)

大家知道附條件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嗎?在解決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還是應該瞭解清楚究竟什麼是附條件合同。然後才能對其效力作出相應的分析,本文將針對這兩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解答,幫助你進行了解。

附條件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附條件合同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並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附條件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當事人可以對合同附加條件,是意思自治原則的表現。

對於條件成就與不成就時,合同的效力。當條件成就,合同生效時,當事人無疑是受其約束的;當條件還沒成就,即合同尚未生效時,其效力也可以根據《合同法》推知。《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由此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有兩方面,一方面“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即為信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約束;另一方面“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是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

對於條件成就與不成就的擬製時,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5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不正當地促進或阻止條件的成就,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條件的成就。因為按照法律要求,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按其自然程序發生或不發生,如果一方以不正當行為對條件的成就與否施加影響,可能會對對方當事人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因此,當事人為自己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合同其實就是指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這類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比較常見的,但很多人卻對附條件合同的效力產生了質疑,需要說明的是此時是否附條件,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而要是條件還沒成就的話,那麼合同尚未生效,相應的也就沒有法律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棗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