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如何確定匯票出票有效?

合同效力 閱讀(2.34W)

《票據法》規定的出票行為是指簽發票據和交付票據兩種行為的結合,簽發票據是指記載法定內容並且簽名;交付票據是指基於出票人自己的意思將票據轉移為他人佔有的事實。如果出票時匯票對於法律規定的必須記載事項有缺失,則次票據視為無效。

如何確定匯票出票有效?

第一節 出票

第十九條 【匯票的定義和種類】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第二十條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第二十一條 【出票行為的有效條件】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及其效力】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第二十三條 【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及其效力】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第二十四條 【不具票據法上效力的記載事項及其效力】匯票上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條 【付款日期的記載】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記載:

(一)見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後定期付款;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前款規定的付款日期為匯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條 【匯票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匯票出票所記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項,不僅僅只是受《票據法》的約束,還可能受民法的約束,我們知道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出票人在進行出票行為以後,就應當對匯票能夠得到承兌和付款承擔責任,如果票據到期還不能夠兌現的,出票人應當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