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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定金的合同型別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5.57K)
適用定金的合同型別是什麼
定金,是一種債的擔保方式,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而預先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
定金作為對債的履行擔保方式是否採用,主要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約定一方向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合同可以廣泛應用於多種合同,在買賣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等經濟活動中。
只要債權人要求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都可以按照主合同規定設立定金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約定一方向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