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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履行抗辯權是先履行抗辯權嗎

合同效力 閱讀(1.7W)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先履行抗辯權嗎
順序履行抗辯權不是先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包括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7條的規定,構成順序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在這裡是指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
構成順序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