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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有效的規定

合同效力 閱讀(2.88W)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的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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