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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對合同效力規定的合同特徵有哪些?

合同效力 閱讀(1.86W)

一、民法典對合同效力規定的合同特徵有哪些?

合同法對合同效力規定的合同特徵有哪些?

①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護。

②合同效力表現為對特定主體的約束力和強制力。但在一定的條件下涉及第三人。

③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賦予的,是法律效力的體現。

合同生效後的法律效力,還表現在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依法將承擔法律責任,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使當事人依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履行義務,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補救。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受欺詐而簽訂的合同可以撤銷嗎?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同時顯示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效力就是合同成立受保護的合同,從而也對雙方產生了約束力,只要在法律效力的期間不能進行私自的變更和解除,而且此效力只會對合同的當事人進行約束,所以,對於雙方在簽訂了之後就要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