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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中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2.5W)

一、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中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中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 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二、廣東省對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文字,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字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字。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字,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於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綜上所述,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是比較多的,但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話,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而且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也不能影響到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