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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如何賠償

合同效力 閱讀(6.94K)

一、何時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損害如何賠償

1、以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補充的合同責任歸責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按該規定,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內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當的,無論當事人是否有過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法定免除責任的除外。根據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損害賠償以損害事實、損害事實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為要件,而不考慮違約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

2、補償損失和恢復原狀的完全賠償原則。

《合同法》第113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該條規定,損害賠償額與實際違約損失應當相當,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以可預見規則為判斷依據。損害賠償的基本性質和目的決定了違約賠償的補償性。通常受害人可以主張合同如約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從而使其處於合同如約履行的狀態;受損害方也可以主張賠償為履行所支付的費用,從而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判決並不是立足於懲罰違反合同的當事人,而是對受害當事人給予賠償。

3、違約損失可預見性限制原則。

可預見性規則是確定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範圍的重要規則。它從民法的公平原則出發,適用可預見性規則對損害賠償範圍作出適當的限制,避免合同風險完全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預見性規則的構成要件:一是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二是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三是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的範圍之列。

二、違約損害如何賠償

違約損失的合理確定性、直接性,主觀預測的損失不能獲得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時,法官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受損害方所主張的損失額在計算上是否具有合理的確定性。所謂確定性即它不是一種可能的損害。如果合同違約造成的損害具有不可避免性,那麼該損害是確定的應予以賠償的。

另外,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這規定了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負有減輕損失的義務,即儘量作出合理努力以避免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任意擴大的損失提出賠償。通常意義上,非違約方的合理努力應當限制在不讓其感到為難,不損害財產利益或商業聲譽的範圍,而且因該合理努力產生的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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