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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前毀約算違約嗎?

合同效力 閱讀(3.01W)

一、合同生效前毀約算違約嗎?

合同生效前毀約算違約嗎?

如無特別約定,一般的書面合同自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時合同成立並生效,但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生效。合同沒生效那就不存在違約的問題,但是很可能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成立的效力與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後,當事人不得對自己的要約與承諾任意撤回,而合同生效以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否則,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及期待權的保護內容有哪些內容?

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須待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處於停止狀態,懸而未決,傳統民法稱為“未決期間”。在此期間之內,雖然法律行為尚未確定生效,但已經成立的附條件合同對於當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體表現為:

1 、當事人不得單方宣告撤回或者撤銷。如果在合同成立後,條件成就前,一方當事人單方宣告撤回或者撤銷,將構成違約。

2、對惡意行為的反推效力。當事人設定附條件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該合同獲得相關利益,其主觀意願是希冀和期待條件能夠成就,從而享有合同生效後所帶來的利益。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成立後,在條件未成就前,當事人應當負有消極義務不得阻礙所附條件的成就,使該行為所欲實現的法律效果得以實現,以保護當事人正當合理的期待權,均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以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如一方當事人出於不正當目的,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對其作出相反的推定,此即條件成就與不成就之法律擬製制度。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未成效的合同就代表著雙方的權益還沒有受到保護,從而就算毀約也不會承擔任何的補償,但前提是要看合同是如何註明的,以及在此期間受害的一方也可以要求締約過失的責任;對於此責任還是需要由違法的一方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