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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些

合同效力 閱讀(2.31W)

效力未定的合同又叫做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為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存在一些瑕疵,導致合同的效力無法確定。那麼你知道效力未定的合同都有哪些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文章,將在下文中為您做具體介紹。

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些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些

所謂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由於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該合同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第51條的規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處理原則:

從法律後果上來看二者具有同一性。但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比交明顯的。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有三個,即:

1、“從內容上來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對無效合同不主張無效,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也應當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合同無效的主張或請求應當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其有權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

2、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56條的規定來看,撤銷權人亦可要求不撤銷合同而僅要求對合同予以變更,這就表明了可撤銷合同並非都是當然無效,這可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進行選擇。

3、對可撤銷合同來說,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規定的期限,超過該期限,合同即為有效。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制問題。首先,請求認定合同無效的權利應為請求權,理所當然應受到正確行使其權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對於一個業已存在甚至履行完畢但卻又依法應屬無效的合同,更不能讓其長久處於無效合同的不確定狀態。這樣很不利於交易的安全。所以對於當事人請求宣告無效的權利也應規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證交易的穩定和安全。

實踐中的效力未定合同主要包括上述三種情況下的合同,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在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同時,小編還帶來了關於效力未定合同處理原則的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諮詢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