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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買賣合同賣家毀約應該怎樣辦理

合同效力 閱讀(1.43W)

一、簽了買賣合同賣家毀約應該怎樣辦理

簽了買賣合同賣家毀約應該怎樣辦理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因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致使另一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損失、轉售利益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的,應酌情予以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認定和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時,應從守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守約方未採取合理措施不當擴大的損失、守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因此獲得的利益以及守約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並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等因素予以確定。

二、在哪種情形下賣方的行為可能構成違約?

1、契約即法。雙方就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賣方收取定金後,無法定或約定理由拒絕繼續履行,不僅有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且同時仍需繼續履行。

2、在買方逾期支付購房款情況下,賣方並不當然享有解除合同權利,合同亦不當然自動解除,賣方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催告義務情況下,將房屋另售他人,可能會被認定“一房二賣”、根本違約,而承擔相應責任。

3、二手房交易雙方約定就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公證的,雙方應先核實是否符合公證辦理的條件,如未取得房產權屬證明的房屋,雖可進行合法交易,但卻可能無法辦理公證,在此情況下如何履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反悔,都有可能構成違約。

4、賣方為賦予自己不受限制的自由解約權利,約定“賠償同等已付購房款後可解約”,在收受購房款併為交付已數年,但始終未過戶情況下,訴請依約解除,可能不會被支援。

相關的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前,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要求這類毀約一方對自身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不予賠償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要求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進行相關的審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