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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徵?

合同效力 閱讀(3.04W)

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徵?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徵?

1. 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於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於有效合同,也不同於無效合同,也有別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於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3. 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後,其效力確定地溯及於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後,自始無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並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於被代理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認,在被代理人追認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後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種類

根據合同法規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由此可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犯者簽定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因為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認前,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2)、無權代理簽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此類合同因為行為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於效力待定狀態。

(3)、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即缺乏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在經權利人追認前或本人取得處分權前,為效力待定合同。認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構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無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須屬於《民法典》規定的三種情況,與附期限附條件、可撤銷可變更合有嚴格區別。

如果說公民與他人進行了約定後也是會簽訂合同的,當合同符合相關規定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合同簽訂後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條件時,該合同也是不會具備法律效力的,這種情況就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當事人補正了合同的瑕疵後,也是會使不能生效的合同儘快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