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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土地流轉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1.61W)

一、 無效土地流轉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無效土地流轉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1、未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簽訂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必須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才能有效,否則轉讓合同無效。

2、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無處分權人私自流轉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在農村存在很多無處分權人流轉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親把外出打工兒子的地包給他人了,兒子把父親讓他耕種的地包給他人了,代管人把別人讓他代管土地轉讓給他人或過戶到自已名下等情形。這些情況都屬於無處分權人未經授權私自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如果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這抵債的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在農村,有的農民朋友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簽訂一個抵押借款合同,還有一些農民朋友借款到期償還不上了就簽訂一個“以地抵債”合同用土地償還借款,按照法律規定這類合同都是無效合同。

4、超過承包期限流轉土地超過部分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我國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發生在1998年,第二輪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結束。因此土地流轉不能超過剩餘期限,也就是不能超過2027年年底,如果流轉期限超過這個期限,那麼超過部分無效。

二、土地流轉的條件是什麼?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房地產專案轉讓時,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房地產的條件。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出讓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只有出讓合同成立,才允許轉讓;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一定開發規模後才允許轉讓。

這裡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屬於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占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二是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上述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轉讓房地產專案。這樣規定,其目的在於嚴格限制炒買炒賣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證開發建設的順利實施。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應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其中規定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房地產開發專案時應具備的條件。

對於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專案,要轉讓的前提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查除不允許轉讓外,對準予轉讓的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由受讓方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才能進行轉讓;第二種是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轉讓房地產,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1、經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土地用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專案,即用於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經濟適用住房採取行政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經濟適用住房專案轉讓後仍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補辦出讓手續。

2、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3、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

5、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6、根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無效土地流轉合同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效力來進行認定,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還可以報警由司法部門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