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鉻汙染的一系列環境汙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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鉻汙染的一系列環境汙染事件
環境汙染侵權事件的舉證責任是怎麼分配的

1、汙染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舉證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別是因果關係)減輕了汙染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但並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規定,汙染受害人仍然必須就以下事項舉證:


(1)自身遭受了汙染損害,並因此承受了直接損失。“直接損失”應當包括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如合理預期收益的喪失。


(2)存在汙染損害行為,而且該汙染損害行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實施。這些事項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加以證明。


受害人只需證明排汙者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及自己受到了損失,並且侵權人的排汙行為與自己的損失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絡,而無需證明汙染環境的行為與自己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


2、汙染加害人的舉證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排汙者除了要提供證據證明排汙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外還需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對於汙染損害的免責事由,我國環境法律已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情形: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於承擔責任。”應注意的是,排汙者根據該款規定免責,必須證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是造成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並且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發生後排汙者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若排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後還有其他原因造成損害或災害發生後排汙者沒有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的,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工廠因為環境汙染程度民事責任的,可以向居民賠償、停止侵權及賠禮道歉等。工廠實施了具體的汙染行為、造成嚴重後果,並且汙染行為和後果之間有必然聯絡的,才可以確定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