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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有什麼區別

合同效力 閱讀(5.24K)

一、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有什麼區別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有什麼區別

1、概念的區分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

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後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進行的代理。

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2、構成要件的區別無權代理: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

(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無權處分:

(1)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2)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3)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3、法律效力的區別無權代理: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生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由此可見,無權代理的效力分為無權代理的生效和無權代理的無效兩種情況。

無權處分: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物件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二、無權代理和冒名行為有什麼不同

1、第一,概念上,冒名頂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並以他人的名義處分財產或者從事其他民事活動的行為。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備代理權而實施代理行為。

2、第二,結構上,冒名頂替所從事的活動自始至終僅存在雙方結構,而無權代理存在的是三方結構,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對人三方結構。

3、第三,具體到冒名頂替與無權代理。首先,無權代理的代理人一定程度上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體現被代理人的意願,而冒名頂替則完全是違背了被冒名者的意願其次,無權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民事活動,而冒名頂替則是自稱本人。再次,無權代理一般不會表現為侵權行為,而冒名頂替的行為是侵權行為。

三、無權處分的法律特徵及構成要件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無權處分具有以下法律特徵及構成要件:

1、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所謂財產處分權的欠缺,是指行為人在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情況下,而與第三人訂立處分他人財產權利的合同。無權處分主要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是無所有權;其二是處分權受到限制,這是在有所有權但所有權受限制的情況下實施的處分行為。

2、無權處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雖然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欠缺,但經有權人追認,可自始生效的合同。主體資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即行為能力的欠缺、代理權的欠缺及財產處分權的欠缺,前兩種情形都是行為人以財產權利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財產處分權的欠缺,無權處分人須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合同。無權處分人如以財產權利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則應作為無權代理合同處理。

3、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不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如果某種處分行為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如法院查封、拍賣、扣押當事人的財產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物件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