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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2.5W)

1、概念的區分

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而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2、構成要件的區別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① 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

② 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③ 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① 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② 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③ 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3、法律效力的區別

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三個方面,包括:追認權和拒絕權、視為本人同意以及催告權和撤銷權。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民事行為;本人已經知道無權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民事行為;本人已確定地不作否認表示。最後,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包括催告權和撤銷權。具體是指:

(1) 催告權

催告權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2) 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銷即不生效。

對於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分幾個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 相對人明知無權處分人無處分權而與之進行交易的行為。相對人明知無權處分人無處分權而與之進行交易行為,其目的在於使自己通過交易獲得本屬於權利人的利益,而對於無權處分人無處分權不加理會,雙方通過默示主觀上達成了惡意串通,客觀上損害了他人的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合同無效。因為法律只保護合法的合同關係,對內容或目的違法的合同關係,一概否定其效力。如果對此種主觀具有惡意的相對人的利益加以保護的話,勢必會破壞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造成市場交易秩序的混亂。在這種場合,權利人可以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相對人返還財產,也可以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

(二) 相對人不知或者不應當知道無權處分人無處分權而與之進行交易的行為。相對人由於不知道權利人的存在,所以其主觀上是善意的。對於善意的相對人,應當給予充分的保護。

對於相對人為善意的無權處分可區分不同的交易階段做出不同的認定:

1、 相對人和無權處分人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標的物已經交付給相對人。此時即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問題。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佔有的他人的財產轉讓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是公然善意、有償和無過失的,則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第三人在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後,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無處分權人賠償損失。

由此可知,善意取得作為財產權的一種原始取得方式,是無權處分行為的結果,是基於法律規定而使無權處分行為轉化為有效行為的又一方式。

這種情形必須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構成要件,即:

(1) 處分財產的出讓人必須實際佔有被讓與的該財產。且此佔有是基於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地佔有處分物。

(2) 受讓人須通過交換實際佔有已取得的財產。

(3) 轉移佔有的財產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

(4) 受讓人取得財產時須出於善意。

2、 相對人與無權處分人之間合同雖已生效但未履行或者標的物尚未交付。此種情況下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因此不應按前述的原則來處理。此種情況下允許權利人享有追認權是給予權利人一定的選擇權,如果權利人認為此合同對已有利可以追認其為有效合同,如果權利人認為此合同有損於自己的權益,可以拒絕追認,使該合同成為無效合同。而對於並未受領交付的善意相對人來說,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無權處分人基於自己對誠信義務的過失,賠償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五百九十七條 【無權處分效力】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的主要區別是在於概念上的不同構成要件上的不同,以及法律效力的不同,這三個方面。比如說無權代理,指的是行為人沒有代理的許可權,但是卻使用了他人的名義來進行了民事行為,而無權處分是屬於當事人是沒有處分權,確對他人實施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