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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從合同有哪些型別

合同效力 閱讀(3.06W)

一、常見的從合同有哪些型別?

常見的從合同有哪些型別

常見的從合同有保證合同,抵押、質押擔保合同等。從合同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於其從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這種從屬性主要表現如下:

1、成立的從屬性:從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為前提。

2、消滅的從屬性:主合同消滅,從合同當然消滅。

3、處分的從屬性:當事人對主合同的處分,如無特別規定其效力及於從合同。

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必然無效嗎?

無效。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於其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三、主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四、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①主體合格。當事人應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這是毋庸置疑的。

②意思表示真實。

③行為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

④形式合法。

五、籤合同的原則有哪些?

1、主體平等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民事主體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獨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只有合同當事人的人格平等,才能實現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自由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自願原則,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則,或稱為契約自由原則。其涵義包括締結合同、選擇締約相對人、選擇合同方式、決定合同內容、解釋合同的自願或自由。當然,實行合同自由原則,並不排除法律以及國家對合同的適當干預和限制。

3、權利義務公平對等

在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相應義務,權利義務相對等。公平原則規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制約對合同自由原則的濫用,要求形式的公平(即合同主體的法律地位)和實質的公平。合同的實質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大體對等。對於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4、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原則,也稱為誠信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包括合同行為在內的民事活動時,應該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有任何欺詐行為。誠實信用原則適用彈性相當大,具有確定行為規則、平衡利益衝突、解釋法律與合同三大基本功能。

5、守法和維護社會公益

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人們社會公共生活的基本準則。

由此可見,保證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就是最常見的從合同了,以及其他針對主合同重新補充的一些合同其實都屬於從合同。從合同雖然依附於主合同,但從合同當中的內容也比較重要,違反法律規定的話從合同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