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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有哪些常見型別

合同訂立 閱讀(1.35W)

合同欺詐,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合同欺詐有哪些常見型別

在現實生活中,有以下就幾種常見的欺詐型別:

第一、偽造合同,欺詐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偽造合同主體、偽造合同內容等手法,憑空捏造或者虛構合同,騙取他人的財物;

第二、盜用、假冒名義,盜用、假冒名義可以是假冒知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業務負責人,利用偽造的證明文體與對方簽訂合同;

第三、虛構主體,欺詐方偽造營業執照,虛構企業名稱、資金、經營範圍等,採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單位與他人訂立合同;

第四、虛假廣告、資訊引誘,欺詐方先發布虛假廣告和資訊,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的中介費、立項費等財物。

其他還有貨物引誘、虛假擔保、高利誘惑等等。合同欺詐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一方以欺詐方式與另一方訂立合同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受害方可以請求撤銷合同。但合同欺詐要區別於合同詐騙,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詐騙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