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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債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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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有人在還不起人家的欠債時,債權人就會要求對方以名下的房產進行抵債。為此,雙方之間還會簽訂一份以房抵債合同,以明確彼此的權利義務。那麼這個以房抵債合同效力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為你分析。

以房抵債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以房抵債協議雙方形成留質契約關係,依據我國《擔保法》第40條的規定,留質契約無效。

我國《擔保法》第40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這就是我國擔保法中關於流質條款的規定,流質條款,即絕押條款,是指轉移抵押物所有權的預先約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自羅馬法以來,各國法律都禁止流質契約,這主要是處於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各方利益的考慮,如,設立流質條款時,抵押物的價值可能遠遠高於或者低於合同期限屆滿時的價值,如果高於的話則對於抵押人來說不公平,如果低於的話,則對於抵押權人不公平。所以各國法律一般都禁止流質條款,我國擔保法也規定抵押合同中的流質條款無效。

綜上所述,現實中籤訂的以房抵債的合同一般是無效的。因為我國《擔保法》第40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也就是說我國法律對這方面是給予了禁止性的規定的。當然雙方之間簽訂的相關合同也就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