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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合同承運人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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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合同承運人注意的事項

貨運合同承運人注意的事項

1、承運人承運貨物時,應對託運人填交的託運單進行查核,並有權在必要時會同託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

2、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定的到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

3、承運人應按照通常的或者約定的路線將貨物運送至約定的地點。通常的運輸路線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輪運輸,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時間,固定的到達地,託運人隨時可以辦理運輸手續。

4、承運人應於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

5、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交付貨物。交付時,發現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並填寫貨運事故記錄。

6、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三十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託運人聯絡徵求處理意見;再經過三十日,仍無人提取或託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7、承運人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貨物在運輸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損失的發生。

8、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二、貨運合同的特徵

貨運合同為運輸合同的一種,除具有運輸合同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如下重要特徵:

1、涉及第三人

貨運合同由託運人與承運人雙方訂立,託運人與承運人為合同的當事人,但託運人既可以為自己的利益託運貨物,也可以為第三人的利益託運貨物。託運人既可自己為收貨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為收貨人。在第三人為收貨人的情況下,收貨人雖不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但卻是合同的利害關係人。在此情況下的貨運合同即屬於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2、以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為履行完畢

貨運合同與客運合同一樣,均是以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為標的。但是,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將旅客運輸到目的地義務即履行完畢;而貨運合同中,承運人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其義務並不能完結,只有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後,其義務才告履行完畢。

3、為諾成性合同

貨運合同一般以託運人提出運輸貨物的請求為要約,承運人同意運輸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