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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糾紛是民事糾紛嗎

拆遷補償糾紛是民事糾紛嗎
律師解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糾紛與民事糾紛中的合同糾紛具有相同的屬性,屬於民事訴訟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是徵收人與拆遷人協商達成的協議,不是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只能採取一種行動予以執行。
決定協議合法性或取消協議的不是行政程式。
當事人一方在本協議簽訂後不履行本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流行的,這裡指的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中兩個民事平等主體的區別普通的。
將其理解為特定情況下的民事訴訟。
遇到拆遷糾紛首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沒有效果,可通過行政或司法兩種途徑解決。
一般說來,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
第一、由於城市建設規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所以對政府的城市建設規劃不服,只能通過參加聽證、信訪等途徑發表意見。
第二、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許可不服,可以申請聽證、提起復議或訴訟。
第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
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
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
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
例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
例》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