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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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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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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合同承運人承擔什麼責任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委託人將需要託運的貨物交付到承運人,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嫁到承運人。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委託人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承運人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將委託人交付的貨物安全地運送到目的地,在運送過程中,承運人實際上已成為貨物的實際保管人,保證貨物的安全也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在運輸過程中,下列情形發生貨物的毀損、滅失,承運人可免去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有以下四種免責情形:

1、不可抗力。

2、貨物的自然屬性。

3、貨物自身的合理損耗。

4、由委託人或者收貨人的原因造成的。

上述四種情形是在承運人能力之外,在承運人盡了妥善保管之義務後造成的損害,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如果因承運人的過錯而導致貨物滅失或者是遭到損害,託運人是可以追究承運人責任的,但如果屬於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範圍內,承運人可以不承擔責任,但承運人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存在免責事由才行,否則依然免不了要承擔貨物滅失的責任。